技術標準是對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訂的標準,既可以是物質的(如產品、材料、工具),也可以是非物質的(如概念、程序、方法、符號)。技術標準一般分為基礎標準、產品標準、方法標準和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標準等。技術標準的實質就是對一個或幾個生產技術設立的必須符合要求的條件以及能達到此標準的實施技術。技術標準是從事科研、設計、工藝、檢驗等技術工作以及商品流通中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是大量存在的、具有重要意義和廣泛影響的標準1。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是環境立法、環境規劃和環境決策的依據。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分類
按其監測目的,環境監測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監視性監測
監視性監測又稱為例行監測或常規監測,是對指定的有關項目進行定期的、長期的監測,以確定環境質量及污染源狀況、評價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環境標準實施情況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進展。這是監測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廣的工作。監視性監測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的監督監測。
(2)特種目的監測
特種目的監測又稱為應急監測或特例監測,包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糾紛仲裁監測、環評要求進行的監測、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等。
(3)研究性監測
研究性監測又稱為科研監測,是針對特定目的的科學研究而進行的高層次的監測,例如環境本地的監測及研究、標準分析方法的研究、標準物質的研制等。
粉塵是指生產性的,一般指生產原料或產品在生產過程帶出來的粉塵。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承擔國家環境監測任務,引領環境監測技術發展,為國家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監測信息、報告及技術支持,對全國環境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總站”),于 1979 年底由國家批準建設,1980 年正式組建,主要職責:作為全國生態環境監測技術中心、網絡中心、數據中心、質控中心和培訓中心,主要職能是承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任務,引領生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為國家生態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監測信息、報告及技術支持,對全國生態環境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1.承擔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綜合分析與評價工作。負責收集、匯總、審核和管理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與信息。編制中國生態環境狀況公報、中國生態環境質量報告和其他生態環境監測報告。開展全國及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現狀、變化規律、發展趨勢研究。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綜合評價技術方法研究。
2.承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技術支持工作。負責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的技術指導。承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能力建設規劃和項目編制的技術支持工作。負責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的日常運行維護。
3.承擔全國生態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建設。研究擬訂全國生態環境監測技術路線、技術規范和分析方法標準,并指導各級監測站實施。組織編制生態環境監測科技和標準發展規劃,承擔相關研究與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解決監測技術問題。承擔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系統標準化建設技術支持與指導工作。負責全國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4.承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任務。制定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技術方案,組織開展地表水生態環境質量、國界河流水質、重點城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開展城市空氣質量、沙塵天氣對空氣質量影響、酸沉降、顆粒物組分、光化學污染、溫室氣體監測。管理國家空氣質量背景站、區域(農村)站,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背景值、區域(農村)環境監測。組織開展土壤、地下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組織開展全國和重點區域生態狀況調查與監測。組織開展物理環境監測。開展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專項調查、監測、研究與評估。
5.承擔全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量值溯源與傳遞的技術支持工作。擬訂生態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指標體系和標準規范體系。牽頭開展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運維質量監督檢查。承擔計量認證和省級生態環境監測站技術人員持證上崗考核的技術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監測部門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建立運行、量值溯源與傳遞工作。承擔進入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監測儀器、設備的質量監督檢驗和適用性檢測工作。承擔對生態環境監測標準樣品的質量監督。
6.承擔生態環境部下達的污染源監督監測、執法監測和專項調查監測工作。負責收集、匯總和管理全國污染源排放數據與信息。承擔污染源監測的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工作。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監測、統計與核算技術支持。承擔生態環境部下達的城市、重點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工作。開展生態環境風險預警監測。
7.組織開展全國和京津冀及周邊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預報和大氣重污染過程預報工作,組織開展水生態環境質量預報預測及其他預測評估等研究性工作。
8.負責全國生態環境應急監測的技術指導。承擔生態環境部下達的重大污染事故現場應急監測,協助污染事故調查。承擔國家重大活動生態環境質量保障監測和國內國際重大污染事故糾紛仲裁監測。承擔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支持與技術研究工作。
9.承擔全國生態環境統計的技術工作。負責全國生態環境統計數據的收集、匯總和綜合分析,編制中國生態環境統計年報等統計報告。
10.承擔全國生態環境監測專業技術培訓。擬訂全國生態環境監測技術培訓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11.開展國際生態環境監測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國家涉外生態環境監測的技術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部下達的環境履約監測工作。
12.負責對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測與科學研究中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
13.承辦生態環境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環境監測與評價專業是一門專業學科,主要培養掌握環境監測必需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從事環境監測與環境現狀評價和管理工作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中文名
環境監測與評價專業
修學年限
三年
專業代碼
C084701
一級學科
環境保護類C0847
二級學科
環境監測與控制技術C084701
第一條 為加強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質量管理,確保普查質量,根據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有關規定及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名普查質量管理,按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各級普查機構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實施。地方各級普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名普查質量管理。各級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提供資料的質量管理。
第三條 普查地區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建立橫向聯檢、縱向評估機制,實現質量管理全過程、全覆蓋。要實行質量管理責任制,責任到崗到人,確保普查質量。
第四條 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每年組織開展普查質量檢查驗收工作。
第二章 質量管理范圍和內容
第五條 地名普查質量管理包括前期準備、數據采集與處理、地名標準化、地名標志設置、檢查驗收、成果匯交、資料歸檔等。
第六條 前期準備。包括成立組織機構、制定普查方案、培訓普查人員、研發普查軟件、確定普查作業方式等。
第七條 數據采集與處理。
(一)內業部分,包括地名調查目錄編制、預填地名登記表、地名文化挖掘考證、地名屬性數據整理錄入、工作圖整飾、圖形數據整合等。
(二)外業部分,包括地名實地調查、標繪工作底圖、地理實體及地名標志坐標采集、地物修測、多媒體數據采集等。
第八條 地名標準化。包括一地多名、一名多寫、多地一名的標準化處理;有地無名的命名;不規范地名的更名;羅馬字母拼寫、少數民族語地名譯寫;地名審音定字等。
第九條 地名標志設置。包括新命名地名標志設置,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標志設置,原設標區域查漏補缺、已損壞地名標志的更新等。
第十條 檢查驗收和成果匯交。對縣級行政區域界線和已勘定的鄉級行政區域界線、屬性數據、空間數據、多媒體數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遙感影像數據、地名連接關系數據、普查成果圖、地名標志登記表、普查成果表、地名目錄、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申報表、地名標準化處理統計表等檢查驗收,完成成果上報。
第十一條 資料歸檔。包括普查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資料、數據、多媒體信息等。
第三章 準備階段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普查機構,應按照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時間安排及工作要求,開展普查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普查機構應有計劃、分層次組織開展分類業務培訓,強化質量意識,提高普查人員業務水平。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普查機構應按照普查任務要求,科學制定實施計劃。要結合當地實際選擇正確的技術路線、科學的實施程序和高效的作業方法。不得擅自刪減類別,簡化程序。
第十五條 各地研發的普查軟件功能和使用的軟硬件設備性能,應符合普查任務以及《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數據建庫與管理軟件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十六條 承擔地名普查任務的單位或專業技術部門應當具備普查要求相關資質,不得轉包或者分包所承擔的普查任務。
第四章 實施過程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應執行統一的普查基準、技術規程和標準,搞好過程質量檢查和記錄。
第十八條 各級普查機構和成員單位應監督檢查普查質量,通過查看文件資料、實地檢查核實和其他措施履行好質量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要制定科學、完整的作業工作流程,加強流程管理和技術指導。要組織開展技術交流和質量講評,提高普查效率和成果質量。
第二十條 在普查作業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對修正結果進行復查、復檢,對不合格成果予以返工。要如實記錄返工原因及修正過程。
第五章 檢查驗收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檢查驗收質量管理實行兩級全檢、兩級抽檢質量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縣級和地級普查辦應對全部普查內容進行檢查,達到100%合格后報省級普查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普查辦要根據本省情況開展質量檢查,按不少于普查地區總量30%的比例抽檢,不合格成果退回縣級或地級普查辦進行修正,達到100%合格后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根據各地普查進度,對各地普查質量進行檢查,按不少于普查、補查地區總量5%的比例抽檢,不合格成果退回地方普查辦改正。
第二十五條 質量檢查人員對檢查質量負責,對每一環節質量檢查結果,應出具質量報告并簽字。質量檢查人員發現問題應及時反饋被檢部門或機構,必要時可越級反映質量問題。
第二十六條 檢查驗收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承擔地名普查任務的單位或專業技術部門應及時與委托方協商,制定相應處理方案。普查成果必須真實準確,相關機構法人應在相關技術文件上簽字。
第二十七條 各地上報的地名普查成果數據,應符合《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規程》、《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數據建庫與管理軟件設計規范》、《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成果轉化規劃》及其他有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各級普查機構在上報普查成果時,應出具質量評估報告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各級普查機構應及時上報質量檢查驗收報告,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定期通報各地普查質量情況。
第三十條 成果質量檢查驗收工作應組織嚴密,程序規范,方法科學,結論客觀公正。
第三十一條 各級普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各普查環節檔案資料,建立完整、系統、規范、安全的地名普查檔案。要建立專用普查檔案室,配備專業檔案設備,由專人保管。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在地名普查質量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
第三十三條 對普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視情節輕重,或終止承擔普查任務單位的合同,或罰減任務經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普查領導小組責令改正,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二)粗制濫造、偽造普查數據,導致普查返工或成果報廢的;
(三)質量檢驗中嚴重漏檢、錯檢,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條 各級普查機構或成員單位不得干預普查數據正常報送,不得任意篡改、偽報、瞞報、錯報、漏報普查數據。
第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 , 全世界各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共同采用的標準是 ISO9001:2015新版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也就是說,除特定的專業領域外,各國發出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所依據的標準是統一的國際標準,各國證書對企業提供產品質量保證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的證明是等效的。
體系認證的基本標準不是產品技術標準,因為體系認證中并不對認證企業的產品實物進行第三方審核或檢測,僅證明企業有能力按政府法規、用戶合同、企業內部規定等技術要求生產和提供滿足顧客需求的產品。
TOD是總需氧量,指水中能被氧化的物質,主要是有機物質在燃燒中變成穩定的氧化物時所需要的氧量,結果以O2的mg/L表示。
TOD值能反映幾乎全部有機物質經燃燒后變成CO2、H2O、NO、SO2…所需要的氧量。它比BOD、COD和高錳酸鹽指數更接近于理論需氧量值。但它們之間也沒有固定的相關關系。有的研究者指出,BOD5/TOD=0.1-0.6;COD/TOD=0.5-0.9,具體比值取決于廢水的性質。TOD和TOC的比例關系可粗略判斷有機物的種類。對于含碳化合物,因為一個碳原子消耗兩個氧原子,即O2/C=2.67,因此從理論上說,TOD=2.67TOC。若某水樣的TOD/TOC為2.67左右,可認為主要是含碳有機物;若TOD/TOC>4.0,則應考慮水中有較大量含S、P的有機物存在;若TOD/TOC<2.6,就應考慮水樣中硝酸鹽和亞硝酸鹽可能含量較大,它們在高溫和催化條件下分解放出氧,使TOD測定呈現負誤差。
環境監測的目的從本質上說有三個方面:(1)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規和衛生法規,通過監測檢驗和判別工業排放物濃度或排放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別環境質量是否達到國家標準的要求。
(2)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環保設施能力,通過監測明了環保設施運行效果,以便采取措施和管理對策,達到減少污染、保護環境的目的。
(3)為了開展科學研究或為環境質量評價提供依據.開展環境科學的研究或進行環境質量評價都需要通過環境監測提供必要的數據,來掌握污染物運動的規律性,探索自然、人類、社會之間的奧秘。
,sn200是結構鋼材。SN鋼材,是當代社會用以建筑的結構鋼材規范之一,因為具有特殊的工法要求,提升了鋼鐵的“強度”、“韌性”、“焊接性”,而具有較佳的耐震效果,不同于較早期的SS系列及SM系列鋼材因為沒有規定最高降伏強度或拉力強度,使得建材產生強度可能過高、降伏比的問題,及合金元素規定不足的情形使得不易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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